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
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,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、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特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(以下简称国道),省自治区、直辖市干线公路(以下简称省道),县公路(以下简称县道),乡公路(以下简称乡道)。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,适用于专用公路。
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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